房屋产权调换最低比例为1:1,这也是被拆迁方经常能听到的一个说法,但实际上,这个比例并非简单地仅指实际面积上的1:1关系,而是指单价相等情况下的面积比例,本质上是指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市场价值。
1、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按照等价补偿的原则,此种情况下,要使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补足原房屋价值,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也就相应的比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大些。
2、原被征收房屋面积过小,在我国部分偏远地区,居民人均面积较小,为了满足被征收人拆迁之后的正常生活,通过地方行政规章的规定,适当放宽补偿条件,使得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过原房屋。
另外还需注意的是,在征收实际中,被征收房屋价值一定要在签订协议签确定,被拆迁人在选定产权调换房屋后,通常情况下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是不等的,此时要对比两所房屋价值,一般多退少补,即如果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低于被拆迁房屋,由拆迁人安置协议约定的价格支付差价;如果产权调换房屋价值高于被拆迁房屋,被拆迁人需要支付差价,但差价通常会低于该出商品房屋的价格,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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