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9-01-14 16:2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实践中,购买了房产之后都需要进行产权登记,因为我国的物权奉行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登记是指对不可移动的物权进行登记,例如地役权、房屋产权等等。那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2014年12月22日,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否则视为受理。

  1、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2、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3、第二十二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2)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4、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不动产登记的范围

  1、住宅房产。住宅是人们居住的房屋,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房产作为不动产登记国家可以了解人们的居住条件、生活水平等信息,对国家保障民生起到引导作用。

  2、商业房产。就是不是用来居住的房产,包括工业厂房、门市、用来出租的房屋,这些房产国家会适当收税的。

  3、土地。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开发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等都应该登记的。包括山林、草原、沙滩、矿山、牧场等。

  4、海域使用权。海域开发、养殖等使用权需要登记。

  5、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以非实物形式成为不动产登记的对象。

  三、不动产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

  1、登记机关法律责任概述。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是指登记机关因登记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就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3、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中国不动产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须具备以下要件:

  (1)存在登记错误。所谓登记错误是指除了登记申请人弄虚作假,登记机关尽到了审查职责之外的情况,都属于登记错误。

  (2)存在损害事实。所谓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某人受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某种不利益的影响。损害事实的存在是侵权赔偿责任构成的前提,“无损害即无赔偿”。

  (3)损害事实与登记错误之间有因果关系。

  4、登记机关赔偿范围及其追偿。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根据当事人因登记错误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包括主权利受损害的赔偿、利息及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费用,如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费用,进行诉讼的费用,等等。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予登记的有哪些的相关内容。综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等情形不予登记。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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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您好!包括: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三章登记程序 第四章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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