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转移登记时,是否要把原抵押权注销?
更新时间:2012-12-11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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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抵押权作为从物权,不能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也规定了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该条但书是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是在债权转让为前提时,如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可以不一并转让)
抵押权作为从物权,不能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也规定了“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该条“但书”是“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是在
债权转让为前提时,如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可以不一并转让)。因此,抵押权只能随债权的转让而转让。
抵押权转让时,当事人应当签订抵押权
转让合同,在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依法登记的
房屋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转让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而没有要求注销原抵押权。
抵押权的转移和
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是类似的。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是房屋所有权在不同的权利主体之间的流转,这时没有人会考虑先把原来的所有权登记注销。因为所有权一旦转移,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就归于消灭;但如果先把原来的所有权登记注销,那转移的依据就不复存在。抵押权转移登记也是这样,如果先把原来的抵押权登记注销,那转移的依据也不复存在。
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几种情形是:被担保的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以及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注销登记应由当事人提出,而不是由登记机构主动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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