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已办理转移登记,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变更,房屋所有权人可否将房屋进行抵押?

更新时间:2012-12-11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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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办理转移登记以后,房屋所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办理转移登记以后,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这一规定更换土地使用权证,然后再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因为抵押登记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一个种类,也应按权属登记关于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来进行,即房屋抵押,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如果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载的权利人不是同一人,则无法做到“权利主体一致”。因而,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后,再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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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动态
余联刚律师
余联刚律师
26分钟前
在交强险医疗费1.8万范围内由保险公司负担,超过部分按责任承担。
余联刚律师
余联刚律师
28分钟前
您好,如有差额的,一般应当予以退还。
你好,协商调解没,你咨询问题我们可以可以详细沟通
樊雪晴律师
樊雪晴律师
42分钟前
您好,老板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需要支付工资。
可以核查调查到的可以反馈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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