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肖某借钱炒房和投资时被3家银行以个人信誉不良为由拒绝,这才发现自己在深圳市个人诚信系统中有8次逾期还贷记录,个人信用等级大打折扣,于是他以个人名誉被侵犯为由,将记下不良记录的银行告上法庭。
日前,福田区法院一审判决肖某败诉,由于浦发银行某支行已出具证明修改了他的个人信用报告,法院驳回他要求赔偿等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律师称原告不打算上诉。
上诉前信誉不良不能贷款
2006年2月,36岁的深圳市民肖某为购买住房向浦发行某支行贷款,随后他存入2万元现金作为借款保证。2006年3月21日,肖某突然收到该行催还贷款的短信通知,在紧急查询后被告知保证金半年内不能作为还款抵扣,他便于每月收到催贷短信后另外存入足够的月供款。
2006年10月,当肖某在深圳另行购置房产时,被三家银行先后告知由于个人信誉的不良记录,银行不能予以贷款。经查询,在深圳的鹏元个人征信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肖某被记录多次逾期还贷记录,均来自浦发行某支行。随后肖某向某支行多次投诉。同年11月14日,该行向肖某出具一份《证明》,表示肖某在还款账户中存有足够月供款,由于银行系统问题,不能及时扣款而形成违约记录。肖某随后将该证明提交到鹏元征信有限公司,后者修改了肖某的信用报告,其中“最近24个月最高连续逾期次数”部分显示为“0”。但肖某仍将浦发行某支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败诉后原告不打算上诉
由于此案被称为深圳首宗个人信用权案,一度引起市民极大关注。2007年2月28日福田法院立案受理,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日前判决书正式送达。
福田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法院认定浦发行某支行向肖某出具的证明,“是在肖某多次要求解决问题的情况下,银行出于善意才出具的,显然与事实不符”。福田法院一审判决,浦发行某支行没有构成对肖某名誉权的侵害,法院不予确认,在鹏元征信有限公司已经消除了肖某的不良记录情况下,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我个人对法院的判决持反对态度,但是肖某不打算上诉。”肖某的代理律师孟昕说,自己对于法院认定银行此前出具的证明无效持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