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租人,填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产权单位核定家庭各项费用均已结清后,收齐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等材料后,报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家庭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产权单位;公示有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3、产权单位在接到反馈意见5日内,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房产变更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不动产权证或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5、不动产发生变更的相关文件(原件):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结构图、房屋测绘报告。
以上就是关于公租房如何变更承租人的相关内容,
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即可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1、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2、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请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