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房屋属证书时,当事人已登报公告声明,补发公告是否还要登报?

更新时间:2012-12-11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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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权利人遗失权属证书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登记机关在受理补发申请后要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时,方予补发。即对申报遗失权属证书的当事人来说,必须登报声明权属证书遗失。而对权属登记机关

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权利人遗失权属证书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登记机关在受理补发申请后要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时,方予补发。即对申报遗失权属证书的当事人来说,必须登报声明权属证书遗失。而对权属登记机关来说,并不一定要通过报刊发布补发公告。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并未明确登记机关的公告应当通过何种方式发布。因此,刊登在报刊杂志、在登记机关或房屋所在地张贴公告等都属于公告形式。但是,日后对登记机关是否已经公告的问题如果产生争议,而要登记机关举证时,一些形式的公告举证较为困难。实践证明,在向登记机关作遗失补证的申报中,相当一部分是虚假申报。登记机关无从证实其真伪,又无法以怀疑为由而不为其补发,发布公告则作为一项主要的审查手段。因此,一旦产生纠纷,登记机关主要应就公告的发布问题进行举证,而在报刊刊载公告,日后易于查证和证明。

因此,对于权属证书的补发公告,登记机关还是选择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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