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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姓韩,今年72岁,与老伴婚后无子女,两人相依为命。两年前,我与老伴商量让侄孙女两口搬过来和我们一起住,也就是为了老有所养,不至于无人送终。我和老伴与侄孙女订立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将三室一厅房子赠与侄孙女,由侄孙女照顾我们的日常起居,并支付日常的生活费用。随后,我们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刚开始,侄孙女夫妇与我们关系尚好,水电费煤气费都能按时交纳,祖孙之间也过得相安无事。但自从去年侄孙女生孩子后,经常因生活琐事与我们发生冲突。后来矛盾激化,发展到无人交纳水、电、气费用,以致被停水停电,对我们的生活更是不管不顾。我和老伴非常气愤,想不到会搞成这样尴尬的局面,我们十分后悔把房屋赠给他们。
请问:我可以撤销赠与合同,让侄孙女搬出去吗?
律师专线解答
韩老先生,我们能理解您此时的心情,可以明确告诉您的是:您现在可以要求侄孙女搬出房屋,并解除赠与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考虑到赠与合同的无偿性,《合同法》赋予了赠与人撤销权,包括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任意撤销是指除非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显然,您与侄孙女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后已不能任意撤销。而法定的撤销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应具有以下几种情形:(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受赠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必须是达到严重的程度,受赠人本人或指使他人故意谋杀、伤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或者故意侮辱、诽谤赠与人或其近亲属。不包含轻微的一般侵害行为。(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您所述,您与侄孙女夫妇在因生活琐事发生冲突后,对你们的生活不管不顾,并不支付相关生活费用,拒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所以,您和老伴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房屋赠与合同,要求他们搬出房屋。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房屋赠与后是否可以撤销的规定不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如果您身边没有子女照顾,又苦于年岁已高,生活不便,可以选择信得过的人,与之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当然,您也可以与您所在的集体组织联系,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其承担您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A4)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