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禁止在五年以内上市的房屋,是否也要禁止办理转移的预告登记?
更新时间:2012-12-11 21:5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预告登记是为了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所以,在预告登记时,房屋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因此,从表面上看,似乎此类房屋虽然不能办理转移登记,但并不影响其办理转移的预告登记。现在禁止在五年以内上市的房屋主要是经济适用住房。目的是为了禁止个别人以此牟利。在2004年
预告登记是为了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所以,在预告登记时,
房屋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因此,从表面上看,似乎此类房屋虽然不能办理转移登记,但并不影响其办理转移的预告登记。
现在禁止在五年以内上市的房屋主要是
经济适用住房。 目的是为了禁止个别人以此牟利。
在2004年,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就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
房屋所有权证和
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2007年11月19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又以建住房[2007]258号文联合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其中第三十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这一办法虽然不是法律、法规,考虑到一是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如果在禁止上市的期限内,用预告登记来规避办法的规定,显然是不合适的。《物权法》第七条也规定了“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二是我们登记机关还是行政机关,登记机构的行为不能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相冲突。
因此,对于禁止在一定期限内上帝的房屋,不宜予以办理转移的预告登记。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房产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