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期权的转让也被一部分人称为炒楼花。实质上,商品房期权的转让与炒楼花是有一定区别的,炒楼花是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就以转让为目的,而期权的转让并不一定是为炒卖获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和体改法规司编写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条文释义》在对这一条进行解释时认为:“商品房预售后,在竣工之前的再行转让,即俗称转让‘楼花’的问题,一般应当允许。这样可以促进商品房预售,搞活房地产市场”。而且至今为止,我国法律、法规对房屋期权转让未有禁止性规定,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也允许商品房期权进行抵押。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亦即房屋期权转让是正当的民事行为。除了少数已建立预告登记制度的城市以外,商品房期权转让时并不需要进行权属登记,权属登记应在房屋竣工以后。登记机关在处理房屋期权的转让时,一般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商品房期权转让的时间,应限于该处房屋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后,房屋竣工验收之前。已经竣工验收的商品房的转让不再属于期权转让的范围,而应由原买受人先办理权属登记,然后作为房屋所有权的转让。
2、允许商品房期权转让,社会上可能会有少数人在购买商品房时不办理权属登记,而在需要转让时,故意更改期权转让的时间,将房产交易变成期权交易。这样做一是逃避了应向政府缴纳的税费,二是一旦此类交易产生纠纷,当事人的权属登记申请就变成虚假的申报,并会带来一系列后果。
为防止这一情况产生,应采取的措施是:商品房预售人(开发企业)应当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后转让的,应将预售合同连同期权转让合同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以确认该项交易属于商品房期权转让。已建立预告登记制度的地区,商品房预购人及期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按当地规定办理预告登记。在国家对房屋期权的转让做明确的规定前,这一措施应通过立法来进行规定,以免引起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