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最新规定,不在以产权证伤的名字作为夫妻财产所有权的认定标准。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所以只要你们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男方不能自行处理房产。
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只要不符合上诉内容、也没有对财产所有权做规定的都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
3、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
4、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一方用本人婚前个人财产(比如个人银行账户里结婚以前的存款或者将婚前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变现等)购买的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的有关如何处理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的问题。房产证上是否具有另一半的名字已经不在作为分配房产的主要依据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划分最好还是根据当初约定的来。如果您对房产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