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石峰区法院了解到,一起一房三卖的纠纷终于达成调解协议。通过这场官司,原告人阿军终于明白,所谓的房屋钥匙、房产证原件以及书面协议在手,其实还不如一纸过户手续来得有意义。
一套经济适用房与它的4位“房主”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根据我市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该房要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办理过户。
阿强(原房主、被告)一卖 2009年 阿伟(被告)
2009年1月,原房主阿强因为欠了阿伟一笔钱,没有办法偿还,于是跟阿伟协商,把自己名下这套经济适用房给他。因为房子要2013年才满5年,所以当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这一点阿伟是清楚的,于是两人之间签订了协议,约定好等满了5年以后再去办理相关手续。
2011年,阿伟又遇到了经济困难,于是卖房救急。本案的原告人阿军经过朋友介绍去看了这套房子,了解了房子的“背景”以及阿伟买房、卖房的前因后果。虽然暂时不能办理过户,但阿军还是给了阿伟15万余元,接着把房子装修一新,但他没有及时入住,而是背起行囊去外地打工了。
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阿军凭啥这么放心?阿军说,自己有房子的钥匙、拿到了这套房子的房产证原件,同时也跟阿伟签订了协议,想想觉得万无一失了。
二卖 2011年 阿军(原告)
2013年,阿强经不住房价飞涨的诱惑,把房子以29万的价格卖给了另外一位男子阿涛,当时就办理了过户手续。
三卖 2013年 阿涛(现房主)
今年3月,阿军打工回来,这时5年期限已经满了,他打算去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结果却意外发现这房子的房主并非房产证上的阿强,而是已经转给了他人。
阿军把阿强和阿伟作为被告告上了法院。阿强告诉法官,他之前也是想钱想疯了,一时鬼迷心窍,其实心里一直觉得很愧疚,知道这事情瞒不了多久。阿强的父母也觉得儿子的做法太过分。
最终,在法官的组织调解下,阿强、阿伟、阿军三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原房主阿强赔偿原告人阿军的部分损失。
【看新闻学法律】
本案最后的买房者有责任吗?
钥匙、房产证原件都在阿军手上,为啥原房主阿强可以顺利把房子卖出去呢?
法律顾问聂炜律师分析,这事有阴差阳错的成分,如果阿军在装修之后一直住在房子里,原房主带新买家看房时,“一房多卖”的伎俩很可能就会被识破,新买家也不会购买。
不过,聂律师也要提醒大家,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是以登记为准,也就是说,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前提下,阿强还是那套经济适用房在法律意义上的房主。他虽然把房产证交给了阿伟、阿伟再交给了阿军,但阿强完全可以以“房产证遗失”为由进行补办。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时间顺序上的第三个购买人成为了新房主,即便之前的两个购买人与原房主签订了协议,但这种协议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何为“善意第三人”?聂炜介绍,在本案中,2013年购买了这套经济适用房、且办理了过户手续的那位先生就是“善意第三人”,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本着合法交易为目的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提醒】
买二手房一定要查清产权
在实际情况中,不仅仅是经济适用房要5年之后才能上市交易,普通商品房5年之后的交易税费也要低一些,所以不少人会跟原房主先签订协议,约定5年期满再办理过户手续,在这个时间差里,卖家还是法律意义上的“房主”,一纸协议是不能完全避免“房主”进行“一房多卖”的。
通过这起案件,法官想提醒各位市民,在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注意核实细节,比如跟你交易的这个人是不是产权所有人,买房之后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涉案人员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