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用房管理

更新时间:2019-09-05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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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加强对市级机关营业用房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合理使用,切实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1、市级机关营业用房的租赁应执行凭交款通知单先交缴租金,后签订租赁合同,再领取钥匙和老租户优先的租赁原则。2、营业用房的租金标准坚持以市物价部门指导价为依据,
  为加强对市级机关营业用房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合理使用,切实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1 、市级机关营业用房的租赁应执行“凭交款通知单先交缴租金,后签订租赁合同,再领取钥匙”和“老租户优先”的租赁原则。
2 、营业用房的租金标准坚持“以市物价部门指导价为依据,随行就市,双方愿意”的原则,并坚持每年年底确定下年度租金标准,并发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
3 、正常情况下,租金起算日期应为元月一日,合同签订日期应与起算日期一致,超过规定标准日期需经房产基建处同意。
4 、从事营业用房租赁的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对租金、水电费的收缴工作,在租金到期前一个月向租户书面提醒,逾期仍不缴纳租金和水电费的,按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停止其营业。营业房的租金及水电费收取情况半年一次报表,年终一次汇总表,确保收缴率百分之百,同时作为年终工作考核的依据。
5 、营业房管理人员须按租赁合同条款严格督促检查租户履行协议情况,并认真抓好户外广告牌及违章搭建,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置,确保安全、效益双丰收。 对营业房的维修、改造,需提前计划,待批准后方可实施。
6 、租户违背合同条款,提前中止合同,需办理退租退金时,如有新租户能连续计算租金的,前者按日计算租金,多退少补,后者按规定办理租赁手续,超出范围的须经领导批准。
7 、从事营业房租赁、管理等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工作认真,清正廉洁,不得假公济私,如违反本规定,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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