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承租人如何变更
更新时间:2012-12-11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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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依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相关规定,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
依据《上海市
房屋租赁条例》的相关规定,公有住房的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
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
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 (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其他人 (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
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 (按他处住房情况);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 (按他处住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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