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庭瑜起诉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称:曾华强在江西省范围内向其发包多家鲜芋仙店铺的装修工程,其中位于青山湖区××号天虹商场一楼的装修工程竣工后经张庭瑜多次催要,曾华强拒不支付。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院没有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张庭瑜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且合同履行地难以确定,被告住所地又××福建省厦门市,故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予以驳回。
张庭瑜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而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二审裁定对张庭瑜的起诉不予受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根据《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部分第十条第100项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显然,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者形成并列而非包含关系。既然是并列的、两种不同类型的纠纷,那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不属于专属管辖,应按一般管辖处理。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指出,房主或房屋使用者因装饰装修损坏毗邻房屋的,应该负责修复或赔偿。《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生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纠纷,可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十九条规定,如果装修家庭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应该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居民负责修复和赔偿,如果是属于装修施工单位的责任,则由房主找装修单位负责修复和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二)消费者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但必须注意:一般情况下,如提请了仲裁,便不得再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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