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装饰装修产品目录

更新时间:2019-09-20 14:45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6号【发布日期】2004-01-15【生效日期】2004-01-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6号
【发布日期】2004-01-15
【生效日期】2004-01-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决定对装饰装修产品(目录见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05年8月1日起,凡列入目录内的装饰装修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自2004年5月1日,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特此公告。

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装饰装修产品目录

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装饰装修产品目录


  一、溶剂型木器涂料
  二、瓷质砖
  三、混凝土防冻剂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律师解答动态
倪倩律师
倪倩律师
5分钟前
你好,建议你把事情的来龙去脉都说清楚。
倪倩律师
倪倩律师
5分钟前
你好,这个问题你可以报警试试。
你好,如果是双方自愿的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车祸中你无责任,对方要赔偿的费用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
需要帮助和咨询的可以进一步沟通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