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进行房屋析产的时候,比较容易出现的是离异或丧偶的儿媳或女婿要求分割现有农村房屋的问题,对于这样的情况该如何认定呢?他们是否有权参与房屋析产呢?
1、儿媳或女婿婚嫁以前,原配偶居住的房屋由其父母修建,且另有兄妹,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口为以前家庭人口,新入户的儿媳或女婿婚嫁,政府没有另划拨宅基地,丧偶的儿媳或女婿是否有权分割房屋?
笔者认为,依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宅基地是集体所有,农民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所有权。在人口变动中,每增加一名农民,政府应当按标准无偿划拨宅基地归农民使用,换言之,只要是户口注册的农民,必然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新入户的儿媳或女婿,在入户之前,原户籍地所在地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未丧失。当其婚嫁后,原宅基地应当收回,由婚嫁所在地的乡政府另行划拨。上述情形说明婚姻所在地的政府未划拨。既然无宅基地使用权,当然对地面建筑物也不能分割。由于系丧偶儿媳或女婿,对于配偶的财产有继承权,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如果配偶对房屋有权利份额,儿媳或女婿可以按继承份额获得相应的房屋份额,但由于分割房屋的前提必须是有宅基地使用权,而前述儿媳或女婿又无宅基地使用权,配偶的宅基地使用权又不能继承,因此儿媳、女婿无权分割房屋,但有权继承配偶享有的房屋的物质权利,即地上建筑物的物质价值。
2、儿媳或女婿入户后,配偶的兄妹也另婚嫁成家分户,但原有宅基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家庭人口总量不变,即儿媳或女婿填补了兄妹的份额,而房屋没有增加或减少,丧偶的儿媳或女婿是否有权分割房屋?
笔者认为,农村宅基地的划拨或收回是根据农民的生死和户籍变动而定。婚嫁后的宅基地应视婚嫁人户口迁移情况而定。出现上述情形,配偶的兄妹婚嫁后如果户口所在地发生变化,宅基地也相应变化,同时新入户的儿媳或女婿的宅基地也随其户口变化而定。根据户口管理的规定,兄妹婚嫁后,其宅基地应被收回,新入户儿媳、女婿应予划拨,如果二者进出的人口总量不变,由儿媳女婿填补兄妹份额有利于土地管理和生产、生活。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上的人口情况应作相应改变。因此上述情形实质上说明儿媳或女婿享有了宅基地使用权,当然有权分割房屋。但因房屋非己所有,应作补偿,同时也有权继承配偶对房屋所有权的份额。
3、在第1种的情形下,入户后的儿媳或女婿虽然没有新增宅基地,但对原有房屋进行了改建或重建。儿媳、女婿出工出力出钱,甚至是与配偶完全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改建或重建,丧偶后是否有权分割房屋?
笔者认为,由于儿媳或女婿没有宅基地使用权,应无权分割房屋。但在房屋的改建或重建上作出了贡献,特别是夫妻重建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地上的这部分财产,儿媳或女婿享有部份或全部权利,因此即使无权分割房屋,但有权要求获得房屋的财产价值,由使用该房且又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其他家庭成员进行补偿。如果儿媳或女婿的原有宅基地已收回,还有权要求现户口所在地政府另行按标准划拨,使居住权利得到救济。
4、在同时具备2、3的情形下,丧偶的儿媳或女婿是否有权分割房屋?
笔者认为,既然家庭人口总量不变,入户的儿媳、女婿实质上享有了宅基地使用权。如果丧偶后要求分割房屋,按房地不可分原则应当允许。如果地面房屋的修建没有儿媳或女婿的贡献,应当全额补偿原房屋所有人;如果对房屋进行了改建或重建,视儿媳或女婿出工出力出钱的实际情况,有权部份或全额分割房屋。
离异的儿媳或女婿申请分家析产的原则与丧偶情形一致,只是享有对房屋部份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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