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税费 ”

更新时间:2012-12-11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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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上海市的现行规定,有关税费标准如下:契税:买受人承担,居住房屋个人1.5%、单位3%,非居住房屋3%;合同印花税:买受人承担,0.03%;权证印花税:买受人承担,5元/本;交易手续费:每平方米3元,全部由开发商承担;登记费:买受人承担,住房每套80元、非住房

根据上海市的现行规定,有关税费标准如下:
契税:买受人承担,居住房屋个人1.5%、单位3%,非居住房屋3%;
合同印花税:买受人承担,0.03%;
权证印花税:买受人承担,5元/本;
交易手续费:每平方米3元,全部由开发商承担;
登记费:买受人承担,住房每套80元、非住房每套300元;
配图费:买受人承担,居住房屋25元;非居住房屋1:500地籍图每幅65元、1:1000地籍图每幅92元、1:2000地籍图每幅120元;
抵押登记费:纯公积金贷款100元,组合贷款及商业贷款200元;
公证费:50万元以下部分,按房价的0.3%,不足200元按200元计;50万-500万按0.25%;
贷款保险费:买受人承担,贷款额X0.05%X贷款年限。
预告登记费用:50元每件。
以上税费标准仅供参考,实际费用应按登记时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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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出售房屋时应缴纳的税费跟“住宅用地”的商品房买卖税费是否一样呢?后来又说得拿出买房时跟开发
您好,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如下: 一、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认定有效)。若当事人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但约定以登记备案为生效要件的,从其约定,除非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 二、若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若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四、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买受人可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 五、若房屋交付使用后,经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六、根据《合同法》规定,若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可请求解除合同(除非另有约定)。 七、若因出卖人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买受人无法办理登记,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八、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当事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返还购房款本金及利息或定金。 九、若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可请求解除该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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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得看你和对方签订的合同咋约定的。要是合同里有关于退费的条款,按条款来就行。如果没约定,你因个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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