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5年二套房 首付政策调整一览
更新时间:2015-03-31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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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0年4月17日,《国十条》规定: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同时,银行对二套房认定是认房又认贷。●2011年1月26日,新国八条要求...
●2010年4月17日,《国十条》规定: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同时,银行对二套房认定是“认房又认贷”。
●2011年1月26日, “新国八条”要求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2014年9月30日,央行、银监会对房地产“限贷”政策作出调整,被市场普遍称为“认贷不认房”,但此次二套房的首付比例依然执行此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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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于政策调整前
1.甲方的要求不合理。因为按照法定营业税应当由甲方承担,但双方约定了实际承担者为乙方,该约定把税费变动的所有风险都归到乙方处,既包括税费优惠也包括税费上涨,所以乙方承担了所有税费变动的风险,同样的应当享受税费优惠的好处,风险与利益应当统一。2.因账号原因,乙方不违约,可以通过公证处进行提存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