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地产发生意外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9-09-08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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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抵押人占管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时,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由于不可抗力等自然原因造成抵押物损毁、灭失的,抵押人不负有责任,但抵押人因此获得赔偿金、保险金的,抵押权人有权在赔偿金、保险金的数额之内要求提供担保。
抵押人占管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时,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由于不可抗力等自然原因造成抵押物损毁、灭失的,抵押人不负有责任,但抵押人因此获得赔偿金、保险金的,抵押权人有权在赔偿金、保险金的数额之内要求提供担保。由于抵押人本身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损毁、灭失的,抵押人有义务重新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抵押房地产的残余价值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在用房地产抵押贷款期间,保持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对于抵押权人(贷款银行)来说尤为重要。这是因为当债务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贷款银行需要将抵押的房地产予以变卖,从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抵押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变卖该房地产所获得的价款将可能无法偿还债务人所欠的借款。所以当抵押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时,抵押权人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障它的利益:
(1)如果是由于抵押人的行为,使抵押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那么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并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2)如果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的损毁、灭失无过错的,即抵押房地产的损毁、灭失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地震、洪水等)造成的,那么抵押权人可以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抵押房地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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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给个人房地产局抵押登记后转让。
房地产抵押登记一般包括抵押权设定的登记和抵押权实现后的登记两个环节。抵押权实现后的登记可分为抵押权因债务如期被履行时的注销登记,与房地产权因折价或变卖、拍卖后的过户登记,后一项严格来说不属于抵押登记,而是产权变更登记
房地产抵押期限土地抵押
土地抵押属于不动产抵押,需做抵押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抵押登记不予登记。
(1)、违法建筑或非法占地;
(2)、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有权属争议的;
(3)、未经登记领取土地证书的;
(4)、依法查封、监管、扣押或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以其他方式限制权利的;
(5)、已依法公告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用地;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7)、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抵押、超值抵押、欺骗抵押;
(8)、土地所有权;
(9)、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10)、用于教育、医疗、市政公共基础建设、公益事业的;
(11)、列为古文物保护的古建筑;
(12)、其他法律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