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抵押期间届满。《担保法》虽对抵押期间未作规定,但《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12条对此作了回应: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不生效力;在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依此理解,担保物权不受其担保债权的时效的影响,对其限制的方式为2年的除斥期间,该期间从所担保的债权的时效完成之日起计算。当然,该解释仅规定2年的期间,对抵押权人的保护是不利的。
2、抵押人清偿主债务,主债权发生消灭。
3、抵押房屋发生灭失,抵押权发生消灭。当抵押人以其他房屋替代时,则产生新的抵押权;当抵押房屋灭失为第三人所致,则抵押权人可取得赔偿代位权。
4、房屋抵押权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
5、房屋抵押权冈优先受偿权的实现而发生消灭。
1、申请人首先确认房屋未办理过抵押登记。
2、申请人向银行相关登记部门提出房屋抵押贷款的申请。
3、申请人向提交银行所需资料。
4、银行审查资料,合格后指派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评估,确定贷款的额度。
5、银行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核对原件。
6、抵押当事人认定的已销售和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清单原件。
《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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