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界定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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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关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界定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
关于执
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界定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
关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界定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且租赁关系延续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拆迁人应当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的下列材料作为认定依据:
1、当时的房屋租赁协议;
2、租金交纳证明;
3、1983年12月17日前,已有承租人户口报在被拆迁房屋内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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