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 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 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征收标准由国土资源 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并定期调整。 按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城市土 地等别的划分,国家将全国城市土地分为十五等,征收标准为每平方 米 5 元~70 元不等。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包含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中的,那么其他还有哪些土地有偿使用费呢?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向国家缴纳的土地资源性收益收益。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范围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新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等。
依据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向国家缴纳的土地资源性收益。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范围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等。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为抑制地方政府的利益驱动,强化土地经济调控手段,新政策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提高1倍,最高的一等由原来的70元/平方米变为140元/平方米,最低的十五等由原来的5元/平方米变为10元/平方米。
为增加等级标准的现势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根据国家土地调控政策需要,结合各地基准地价水平、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面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状况,适时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和征收标准,并向全社会公布。
中央分成部分的使用和分配。中央分成部分,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主要参照基本农田面积和国家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基本农田面积由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并按规定的时间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国家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将由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
地方分成部分的使用和分配。地方分成的70%部分,加上中央财政专项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一由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参照基本农田面积、国家和省级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市、县。
目前,财务司正配合财政部经建司研究制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管理办法,将对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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