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取公积金还商贷现在可提前做准备
更新时间:2013-05-20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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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从2010年1月1日起,在上半年(1-6月份)的每个上半月(1-15日,节假日除外),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归还商业贷款的业务将正式开始,业务依然是实行“转账还贷、不提现金”的形式,如果想支取公积金还商贷,可以提前做准备了。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士介绍说,在这
从2010年1月1日起,在上半年(1-6月份)的每个上半月(1-15日,节假日除外),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归还商业贷款的业务将正式开始,业务依然是实行“转账还贷、不提现金”的形式,如果想支取公积金还商贷,可以提前做准备了。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士介绍说,在这个时间段,贷款职工及配偶需要办理支取还贷业务的,可先到建行网点或通过电话、网站查询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存款余额,然后向贷款银行申请出具《贷款证明》,凭《借款合同》和《贷款证明》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在审核后出具《支取申请书》及《转账支票》。贷款职工持身份证、结婚证及《支取申请书》《转账支票》《贷款证明》即可到建行网点办理柜面转账还贷手续。另外,用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归还贷款时,要先归还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有节余再还商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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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有公积金贷款,一起商贷可以提取公积金吗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 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3. 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
4. 离休、退休;
5. 出境定居;
6. 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7.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8.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9. 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况。
此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所在单位需进行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受理申请后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若准予提取,则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