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增2010年)

更新时间:2012-12-11 21:3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年 度 缴存比例 计缴基数 其他规定 相关文件

      992.5.~995.7.3 5% 99年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 职工月缴纳额低于5元的按5元缴纳,5元以上的见分进角。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厦府[992]综080号);《厦门市公积金暂行办法》995.8.~997.5.3

      5%

      993年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 ()从96年元月起每年按上一年2月份的工资总额调整一次。(2)月缴纳额最低下限5元,最高上限70元。 997.6.~998.6.30 个人6%,单位5% 996年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 月缴纳额个人最低下限24元,最高上限20元;单位最低下限20元,最高上限00元。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997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标准价及有关规定的通知》(厦府[997]综094号);《厦门市住房委员会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厦门市997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标准价及有关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厦房改字[997]03号) 998.7.~999.6.30

      6%

      997年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 亏损企业的,单位缴存比例可维持5%。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998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及有关规定的通知》(厦府[998]综056号) 999.7.~2000.6.30

      7%

      998年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 有条件的单位最高缴存比例为0%。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999]综094号)、《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厦房改字[99]08号) 2000.7.~200.6.30

      8%

      999年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 单位和个人月缴纳额均设下限32元,不设上限。 《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厦房改[2000]06号、厦财综[2000]39号) 200.7.~2002.6.30

      9%

      2000年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 单位和个人月缴纳额均设下限38元,不设上限。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200年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厦府[200]综53号) 2002.7.~2003.2.3

      9%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单位和个人月缴纳额均设下限38元,不设上限。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200年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厦府[200]综53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2004..~6.0

        0%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上限为厦门市2002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5倍,下限为厦门市2002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480元,执行至2004年6月30日。以后根据情况每年调整一次,从当年的7月日起,执行至下年度的6月30日止。省、部属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单位经核准后,缴存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5%。 《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厦房改[2003]8号) 2004.6~2007.6

        0%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不再设定上限(保留下限)。对已执行上限控制的单位,可分别按通知下发当月或今年月份起,恢复原已核定的计缴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 《关于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厦房改[2004]8号) 2007.7~2009.9

        2%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厦房改[2007]4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8号)。 2009.0~至今

        8%~2%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2009年0月日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8%~2%范围内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厦房金管[2009]5号) 5%~2% 2009年0月日后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建立当年可以按照单位和职工均不低于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建立之日起三年内提高到本市规定的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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