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合同未备案购房者可延期付款
更新时间:2012-12-11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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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月初,市民小王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当时6本合同都由开发商拿去登记备案。可到目前为止,开发商也没把备案过的合同给小王。那么出现这种情况下,未登记备案的合同有效吗?小王能否以此为由延期支付房款?根据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
上月初,市民小王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
商品房预售合同,当时6本合同都由开发商拿去登记备案。可到目前为止,开发商也没把备案过的合同给小王。那么出现这种情况下,未登记备案的合同有效吗?小王能否以此为由延期支付房款?
根据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备案后生效,当事人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不影响合同的生效,但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 不能转移。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就属于这种情况,故预售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
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点规定:
(一)所售房屋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预售合同才能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前,登记部门会对开发商所售房屋的有关材料进行查阅,如看开发商是否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
(二)同一套房屋已出售并且合同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的,如果开发商再将该房出售给他人,则后一合同不能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因此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可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
(三)预售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手续,即购房者要取得小产证,预售合同必须登记备案。
基于以上三点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有利于保护购者的合法权益,能保证房地产交易的安全性。按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30天内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开发商未能按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预售合同已经生效。购房者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前,可延期支付房款,并要求开发商说明原因。另外,即使合同登记的30天期限未过,如果购房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合同肯定不能登记备案,购房者也有权暂停支付房款,直至合同办理了备案手续。
( 北京现代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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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可是交房的时候出卖人要我补钱,请问上面的约定对我有利吗?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