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交付商品房瑕疵的处理
更新时间:2019-08-14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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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标的瑕疵纠纷及其处理。标的瑕疵在商品房预售纠纷中占有相当比例,常见的标的权利瑕疵问题和质量瑕疵问题。标的权利瑕疵主要是抵押问题和权利证书,已经交付并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如果仍存在抵押,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担保或要求退房;已付清房款但没有交付的,购
标的瑕疵纠纷及其处理。标的瑕疵在商品房预售纠纷中占有相当比例,常见的标的权利瑕疵问题和质量瑕疵问题。标的权利瑕疵主要是抵押问题和权利证书,已经交付并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如果仍存在抵押,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担保或要求退房;已付清房款但没有交付的,购买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担保;既未付清房款也未交付的,购买方在享有知情权的基础上,与开发商协商解决。权利证书的取得,我国法律已有规定,不在赘述。质量瑕疵主要是指面积缩水、质量标准与宣传不一致甚至不符合正常使用或个别地方影响正常使用等,笔者认为应加大质量保障的立法,确保购买者的利益。房屋缩水,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对于存在质量瑕疵的预售房屋,司法解释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如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该规定,过于规范,不利于操作,仍须进一步明确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范围。另外,笔者认为开发商售房过程中所作的承诺与实际不一致的,法律应规定开发商承担支付房款20%以上违约金,因为在购房过程中,购房方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合同中一般对此违约没有约定,同时有时该类违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致使该类违约出现后,无法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如果由于开发商的虚假宣传影响购房方购房意图的,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如开发商在出售某一栋房屋时,对购房方说,该房前面建一层门面房,某甲因看中该房前面视野好,于是购买二层商品房一套,后来,该开发商为赚取更多利润,将一层门面房改为二层,此时甲有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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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何填写商品房预售对象和预售范围?
商品房预售须经的程序有:预购人寻找中意楼盘,查询该楼盘的基本情况;预购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办理预售合同文本登记备案;商品房竣工,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交付房屋;签订房屋交接书,办理交易过户、登记领取房产证书。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预售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购房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者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以建造中的房屋为标的物的,属于购房买卖合同的一种,根据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59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什么?商品房预售流程有哪些?
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许可证。其商品房预售广告、售房宣传资料和说明书均应载明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其许可证应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1.内销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内销商品房须持以下证件或资料:
(1)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2)有市计委、建委批准的商品房项目建设计划文件;
(3)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权来源证件;
(4)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证;
(5)有纳入市建委销售计划的证明文件;
(6)按申请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达到相应的工程进度,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7)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外销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外销商品房须持以下证件或资料:
(1)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2)付清地价款(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
(3)市或区县建委颁发的建设工程开工证,建筑施工合同,采暖、给排水、供电、燃气、电视接收、电梯安装等工程已确定交用日期的证明材料;
(4)已完成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的25%;
(5)工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经确定;
(6)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
1.已经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2.持有建设工程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四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4.同金融机构已经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32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3.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商品房建设安装工程的总投资已经完成25%以上,或者商品房的建筑基础工程已经验收合格;
6.已经确定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
7.已经与在上海注册登记的银行签订了预售款监管协议;
8.已经制定房屋使用公约,并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