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裁定抵付的房产,村里可否擅自卖出?
更新时间:2019-08-17 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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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问】1996年蒋欠孙的钱,孙起诉至法院。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问】1996年蒋欠孙的钱,孙起诉至法院。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但蒋没有履行协议。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蒋除了所在的德胜村拔给其地皮的土地上建有一层房屋外,无其他
【问】 1996年蒋欠孙的钱,孙起诉至法院。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
【问】
1996年蒋欠孙的钱,孙起诉至法院。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但蒋没有履行协议。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蒋除了所在的德胜村拔给其地皮的土地上建有一层房屋外,无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于是,法院裁定将蒋的房屋以二万余元抵付给孙。给裁定送达了一份给村里。孙接受该房屋后,一直没办法过户手续,(蒋没有土地使用证,也无房屋所有权证)便出外打工。然而在1999年村里却将该房屋卖出去了。村里的行为是否购成侵权?孙的权利如何保护?
【解答】
村委会(村里)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因为,该房屋已由法院裁定执行给孙某。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农村房屋的转让没有规定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尽管孙某没有该房屋的房产证,但并不影响孙某拥有该房屋的产权。孙某已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村委会(村里)擅自出卖了孙某的房屋,构成了对孙某财产的侵害。
孙某权利的保护问题。
(1)若该出卖房屋的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施行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的规定:“非所有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应废除其买卖关系。”孙某可主张村委会出卖房屋的行为是无效,要求返还房屋。
(2)若该出卖房屋的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施行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村委会出卖房屋的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孙某有权选择追认村委会出卖房屋的行为有效,由村委会补偿孙某的房屋损失;或者对村委会出卖房屋的行为不予追认,而主张村委会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要求返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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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br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nbsp;<br />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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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条&nbsp;<br />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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