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集资合作建房售房备案和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8-20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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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房改办、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为加强集资合作建房管理,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售房备案、房屋登记行为,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市建委、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市国土局下发的《关于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超标面积部分缴纳地价款等有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房改办、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为加强集资合作建房管理,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售房备案、房屋登记行为,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市建委、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市国土局下发的《关于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超标面积部分缴纳地价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改〔2008〕776号),现就办理集资合作建房售房备案和房屋登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集资合作建房批复中明确“超标面积部分按届时市场评估价缴纳集资款”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办理售房备案及房屋登记手续时,应按本通知执行。

二、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在各区县房改办办理售房备案手续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集资合作建房的请示;
(二)集资合作建房实施方案(包括集资建房成本价及当地市场价格的评估报告);
(三)市房改办或远郊区县房改办的批复;
(四)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或社员)名单(填写的《集资合作建房职工购房情况汇总表》,包括本人及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所购房屋房号、购买集资合作建房的面积、购房职工的个人购房面积标准、职工购房规定面积标准内的房价、超标面积部分房价、超标面积部分的地价款数额,购房总价款等)。
(五)《房屋所有权证》;
(六)住房资金存储证明。

三、集资合作建房单位为购房职工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时,除按《关于印发<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建权〔2008〕827号)中房改售房转移登记规定提交的相关材料外,购房职工中超标购房的,须同时提供超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综合地价款缴款凭证。

四、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性质”栏中标注“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职工购买住宅合作社住房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性质”中标注“经济适用住房”。

五、对于超标购房职工,应在为其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中标明购房职工按市场评估价购买的住房面积。超标面积以《超标购买经济适用房综合地价款缴款通知书》标注的面积为准。

六、单位按房改成本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且职工以市场评估价购买超标面积部分住房的,在为其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中标明购房职工按市场评估价购买的住房面积。

其中,单位出售的公有住房属于划拨土地的,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先行缴纳超标面积部分的综合地价款,再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单位出售的公有住房为出让土地的,凭土地出让金的缴纳证明或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直接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附件:集资合作建房职工购房情况汇总表(表样)



二ΟΟ九年三月五日


附件下载:
集资合作建房职工购房情况汇总表(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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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9年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定义,把1999年的建房归类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理由是什么?
单位集资房是由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的房产,房屋建成后归职工和单位共同所有。单位集资房属于福利房性质的房产,同时属于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lt;br/&gt;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买卖纠纷
合作建房如果属于集资房不可以买卖,其余的房产可以买卖,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房屋性质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法律分析:按照法律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因此对于集资建房的上市交易也应该比照经济适用房的规定。 集资合作建房的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划拨给单位使用的,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未取得房屋的完全产权之前,不能上市交易。如果通过私下签订协议或公证等方式购买这类房屋,将不能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不利于保护买方的权益。 集资房的购房人取得了房屋的完全产权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因此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律师解答动态
李琦律师
李琦律师
54分钟前
您提到的这种借款还款方式,从法律角度来说需要注意几个关键点:首先,民间借贷本身是合法的,但利率和还款
武汉的律师一样是可以申请的。
李琦律师
李琦律师
2小时前
从法律角度分析,12岁男孩的行为确实可能构成性骚扰,但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李琦律师
李琦律师
3小时前
关于您提到的问题,我帮您分析一下法律上的情况: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
具体什么情况请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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