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中的免租期就是免除房租的期限,很多租客都以房屋需要装修为理由,要求房东给一下免租时间,这段时间房东不予以收取房租。但免租期期限具体的免去期限不仅要根据双方的协议而定,还要根据装修情况而定。
不管承租者跟房东约定的免租期为多长,最好是明确具体的起止时间。这样不用去推算就可以计算出哪一天开始交租,非常明确清晰。有的租赁合同中只列明了免租期限多长,但是没有约定起算时间,这样容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分歧而引发纠纷。
酒店业主(及其管理公司)与特许方品牌矛盾是难免的,特许在一些具体经营问题上会与品牌意见不合。
为了保持特许经营中权利,中国商务部在2004年12月30日发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特许经营合同包括的内容有:
1、当事人的名称和依据。
2、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公的内容、期限、地点及是否具有独占性。
3、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
4、保密条款。
5、特许经营的产品或酒店服务质量控制及责任。
6、培训和指导。
7、商号的使用。
8、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
9、消费者投诉。
10、宣传与广告。
11、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2、违约责任。
13、争议解决条款。
14、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原告:***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电话:135*********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 性别:男 民族:汉,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电话:13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32200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10060.80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营损失3573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9月7日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被告将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庄园8#楼的***房出租给原告,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自2007年9月8日至2010年9月7日,共计36个月。租金为每月5000元,支付时间分别为2007年9月7日、200年9月7日、2009年9月7日;付款方式为“一年一付,付十二押一”。
2007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交付2007年9月8日至2008年9月7日房屋租金60000元及押金5000元,并开始装修、营业,装修共花费 10060.80元。2008年12月,在原告忙于其他业务期间,被告擅自解除合同,将房屋租给他人,致使原告原定的业务无法开展。
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对方拒不继续履行,对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
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合同事实清晰、有效,被告违约事实清楚。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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