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必须重建经适房的“市场性思维”
更新时间:2019-08-29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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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据媒体报道,来自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住宅售房中心的信息显示,2008年度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出售工作近日结束,有388套经济适用房无人认购,这是深圳市建设经济适用房以来第一次出现卖不出去的现象。据介绍,导致合格申请人放弃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主要原因是:这批住
据媒体报道,来自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住宅售房中心的信息显示,2008年度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出售工作近日结束,有388套
经济适用房无人认购,这是深圳市建设经济适用房以来第一次出现卖不出去的现象。据介绍,导致合格申请人放弃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主要原因是:这批住房面积偏小;售价与同时出售的另外两个经济适用房小区的住房相比,房价偏高;新房交付使用时间要等到2010年12月。
388套经济适用房无人认购,透露出一个耐人寻味的信号——中低收入群体开始有更为强烈的自由选择意识,如果其认定经济适用房的价格、面积、位置不符合理想预期,就可能选择放弃。毕竟,面积在52平方米至57平方米之间,基准售价为5494元/平方米(含装修)的经济适用房,总价位也在27~29万元之间,对于中低收入群体来说依然是不菲的开支,他们必然会斟酌再三、理性考量。
经济适用房的“经济”定位,本身就说明它依然从属于市场交易的大宗商品范畴,因此混合了福利保障、民生需求与市场商品三种属性。恰恰在这一点上,以往我们可能忽视了经济适用房的市场属性层面,简单化地将其归纳为福利保障房,认为通过一定比例的政策优惠、地块拨给以及价格控制,就能保证经济适用房的渠道通畅。
遗憾的是,负责经济适用房承建的开发商并不这样认为,企业盈利的天性决定了他们有在经济适用房上获取利润的诉求,并且为了获得心目中的利润回报率不惜采取“变通”手段——于是就有了超大面积的经济适用房,有了相比其他同地段商品房并不逊色的销售价格;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主体——购房者也不这么认为,他们认定应享受“花钱买的是性价比”优质服务,对经济适用房的“经济”与“适用”是否两厢得益会详加比较,只有符合其价值标准才选择购买。
显然,在政府、开发商与购房者三者之间,出现了认知偏差。在政府眼中纯粹的公共服务产品,却是开发商要从中赚取价差、购房者要获得足够回报的市场交易品。深圳经济适用房的无人认购,就是政府与市场的认知差异,以及开发商与购房者市场博弈的综合结果。这两大矛盾不解决,还可能会出现经济适用房卖不出去的现象。
一种互为因果的悖论可能正是深圳经济适用房滞销形成的源头。应该看到,目前由政府全程包办经济适用房地段、面积、价格的方式,或许片面强调了经济适用房的基本保障属性,却忽视了其基于市场规律之上的交易属性,并且直接影响到随后的社会属性及社会效益,因而湮没了经济适用房开发必须顺应市场多方利益的基本事实。
因此,必须重建经济适用房的“市场性思维”,经济适用房的价值不仅在于向中低收入群体提供一定程度的公共福利保障,也不应遗忘其具备的市场商品特质——在购房者经济承受能力与开发商合理回报之间相对平衡的价格标准制定、符合一家人居住需求的合理面积设计、方便购房者就业及子女读书的地段考虑,才能解决“卖出去”的销售终端。
(作者毕舸 系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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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申请办理经适房。必须哪些标准
;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见附录);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申请的程序: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以下简称申购表)。
(二)申请: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购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购表和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受理申请。
(三)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户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申请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各区国土房管分局。
(四)复核:各区国土房管分局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复核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标准依照附件2执行),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
(五)批准和公示:市房改办住建办将经复核符合申购资格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或人均建筑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和方式等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书面向市房改办住建办提出。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批准申请人取得购房资格并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放准购证明。申请人可按照准购证明记载的核准面积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六)轮候: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按照《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七)配售通知:市房改办住建办根据房源情况,并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
(八)选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轮候人可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选择购房的,申请人可挑选住房3次。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当即时签署《选房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申请人拒绝选房的,或经3次选择不能选定住房的,或已签署《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或取得房号后放弃购房的,视同放弃本次购买资格;放弃购买资格的,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购房。 材料: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购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现住房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四)因在本市大中专院校读书而取得本市户籍,且毕业后落户在本市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穗工作的相关证明;
(五)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六)现役军官、军队文职干部提供经市军队转业干部办公室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七)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八)家庭资产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诚信承诺书》。 前款规定材料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的,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收入、资产、住房面积需按本办法附件3的要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