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外地央企工作,因家中就我一个孩子,父母一直希望我回到身边并积极给我物色对象。 2013年10月,我经他人介绍认识了在某国企工作的女友小梅(化名),我们两人处得挺好,关系也很融洽,双方父母多次见面,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了。在这个基础上,我的父母倾全家之力,于2014年11月花52万元为我们买了一套二手房作为婚房。在进行产权交易时,小梅说,“你在外地工作,不能报销暖气费,就写我的名字吧。我现在是单身,我们单位能解决暖气费问题。”当时我父亲主张把我的名子作为房屋共有人填上,小梅就不同意,她很不高兴地说,这不是不相信人吗?我为了表示爱心,就坚决支持了小梅的意见,房屋产权证上只写了小梅一个人的名字。但最近几个月来,小梅经常和我吵架,每次见面都是不欢而散。最近几次吵架中我们都提到了分手。我说,“分手可以,你把房子还给我走人!”小梅却理直气壮地说,“这房子是你送给我的,产权证就我一个人的名子,该走人的是你。”前几天小梅换了门锁,明确跟我妈说我们分手了。这事怎么办?
刘铁民(以下简称刘):这事怎么听起来像以谈恋爱的名义骗房的故事呢?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这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房屋产权证上的署名人即是房屋所有权人。这套二手房产权证上是小梅一个人的名字,那一般情况就可以认为,这套房子是小梅的,你跟这套房子没有什么联系。
问:那不对呀,小梅跟我搞对象结婚我才写她的名字,把房子给她,要不我凭啥给她房子呀。
刘:这个问的有道理。《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在本案中,你与小梅在恋爱期间,互相给予对方财物是一种赠与行为,但你给小梅房屋是有前提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与小梅成就婚姻,这就是法律意义上的附条件赠与。附条件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小梅接受了你赠与的房屋却不履行附加的条件,那你可以将赠与的房屋要回。《合同法》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严重损害赠与人的利益,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在本案中,小梅得到房屋之后又不与你结婚就属于严重损害赠与人利益的行为。
问:那我什么时间向小梅要房屋呢?
刘:《合同法》一百九十二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问:小梅还说,“你才有多少钱,这个房子主要是你们家出钱买的,你父母愿意给我买的。”
刘:针对当前的高房价,男方家庭倾注毕生积蓄为孩子买婚房,在婚前或婚后孩子感情出现变化导致不动产流失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针对这种不合理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从2001年到2011年十年中陆续发布了三个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以规范人民法院指导如何解决婚姻中的纠纷,其中关于如何解决房屋纠纷的规定,就是其中最吸引眼球的亮点。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这就清楚地表明,只要是你父母出资为你们结婚而购置的房屋,不管写谁的名字,就是为其子女准备的婚房,都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问:虽然法律是这么规定,但小梅就是不同意怎么办?
刘:《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如果你们分手的结局确实不能改变,小梅又坚决不退回房屋,那就通过法律诉讼来要吧。
刘铁民,市人大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从事房地产法律工作20余年,退休前是抚顺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曾任抚顺市房产纠纷仲裁办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