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变更时关于“共同居住人”如何界定?

更新时间:2019-08-27 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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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房承租人变更时关于共同居住人如何界定?房产物业杨莹仇彬戎2010-3-1【案情】长子和次子的户口都在父亲承租的公房户籍内,次子早年搬出(累计居住时间超过两年),近十多年都是长子三口与父亲共同居住,但是次子的户口一直没有迁出。请问父亲去世后,次子属于共同居住人

公房承租人变更时关于“共同居住人”如何界定?
房产物业杨莹仇彬戎2010-3-1
【案情】
长子和次子的户口都在父亲承租的公房户籍内,次子早年搬出(累计居住时间超过两年),近十多年都是长子三口与父亲共同居住,但是次子的户口一直没有迁出。请问父亲去世后,次子属于共同居住人从而享有继续承租该处公房的权利么
评析:此案涉及公房承租人变更时“更同居住人”如何界定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1)《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2)《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第3款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12条第(五)项规定:承租者外迁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继续承租的,须经出租单位同意,并新订租赁合同。
【法理依据分析】
次子是否具有继续承租该处公房的权利,决定于其是否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共同居住人”,故“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标准是解答您问题的关键。本案中,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次子长期未与承租人共同居住,不享有继续承租该公房的权利。从立法本意来看,确认房屋租赁关系中共同居住人的继续承租权,特别是公租房共同居住人的继续承租权,主要是为了保证除了承租房屋以外别无其他住处的共同居住人,在承租人死后或户口迁出后仍然可以在房屋中继续生活,防止发生“有家不能回”的惨剧(学理上将这一共同居住人的这一利益概括为“居住权”)。因此,我认为“共同居住人”应当是“原承租人死亡时与其共同居住,且在他处没有固定住所的人”,而曾经与其同住但早已搬出的人,即使曾经共同居住的时间超过法律所规定的两年,也不应当享有继续承租权。
【具体解决方案】
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次子不应该享有继续承租该公房的权利,可以予以拒绝其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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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房承租人变更条件
公房承租人变更一般应满足的条件如下: 1、属于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2、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3、与原承租人处于同一户籍名下;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的时间达到一年; 5、没有其他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北京公房承租人变更承租人顺序
一般情况下,承租方变更承租人的流程如下: 1、原承租人要先获得原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出租原出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 2、原承租人和承租人要签房屋转租合同; 3、拿着转租合同和原房屋租赁证到房地产登记机关进行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 4、领经注记盖章的原房屋租赁证,交相关税费。
律师解答动态
叶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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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钟前
建议尽快进行亲子鉴定,确认胎儿生物学父亲,以明确抚养责任。
您好,不知道什么原因会欠老板钱?建议将事情简单说明再提问。
王科律师
王科律师
12分钟前
您好,起诉书说法错误,应为劳动仲裁申请书,代写申请书需要了解相应的案情。
王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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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分钟前
您好,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并主张退款。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16分钟前
用人单位未提前告知上夜班,因个人无法上夜班被开除,工资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结清。若单位拒绝结清,
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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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分钟前
打邻居家小狗可能犯法,动物受法律保护,随意殴打可能构成故意损毁财物。建议先和邻居沟通,说明小狗狂吠影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21分钟前
您是否遇到了可疑的转账、投资或个人信息泄露?请详细描述情况,以便我帮您判断是否存在诈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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