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是否可以置换?
更新时间:2012-12-11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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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答: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未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可以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一)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二)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
答: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未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可以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一)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
(二)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
(三)产权不明晰的;
(四)
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
(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实政策的;
(六)已列入
户籍冻结范围的;
(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八)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九)
其他依法应当由
出租人收回的。
代理经租房屋承租权转让和交换的,应当征得
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除上述情形外,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进行房屋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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