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租金改革有新规

更新时间:2019-08-27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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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建设部和财政部发布了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宅租金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对正在推进的公有住房租金改革作了一些具体规定。通知要求各地,目前租金水平已达到五项因素成本租金水平(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房产税)的,应逐步向

    日前,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建设部和财政部发布了“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宅租金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对正在推进的公有住房租金改革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通知要求各地,目前租金水平已达到五项因素成本租金水平(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房产税)的,应逐步向市场租金过渡。租金改革应当坚持提租与当地职工承受能力相适应、与职工收入提高相结合、保证绝大多数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原则。要处理好租金改革与其他调价项目的关系,将租金调整纳入价格改革计划,统筹安排、妥善实施。 

      租金改革要有利于促进公有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工作。对于可售公有住房较多、租金水平偏低的地区和单位,租金调整幅度可适当大一些。在过渡到成本租金或市场租金后,要使住房租金与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保持合理比价。城镇公有住房,除按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应向符合购房条件的现住户出售。 

      另外,租金改革要与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相结合。对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面积和装修标准的公有住房,执行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各地在确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时,必须考虑最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承受能力。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应当按年度签约;当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时,要执行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对超过当地房改政策规定标准占用的公有住房,超标部分能分割退回的,要退回原产权单位;不能分割退回且尚未出售的,超标部分要逐步实行市场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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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租金标准一般在10元/平方/月、物管费一般在1元/平方/月,各地标准不同,由当地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地区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具体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法律依据:《公共租赁房屋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