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租金收取标准

更新时间:2018-09-14 13:5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那么公房承租租金收取标准是怎样的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公房承租租金收取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公房承租租金收取标准

  ⑴独用成套职工住宅:

  A.1996年9月1日以前的独用成套职工住宅老承租户:

  甲级、乙级地段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租金=1997年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标准租金(上限租金)×1.5×1.25+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丙级、丁级、戊级地段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租金=1997年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标准租金(上限租金)×1.5×1.15+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B.1996年9月1日以后的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新承租户:

  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租金=地段分值×住房条件分×每户房屋使用面积之和+天井或平台月租金+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公房承租租金收取标准

  ⑵独用成套公寓:

  甲级、乙级地段独用成套公寓月租金=1998年独用成套公寓月标准租金×1.25+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丙级、丁级、戊级地段独用成套公寓月租金=1998年独用成套公寓月标准租金×1.15+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⑶ 花园住宅月租金=1997年花园住宅月标准租金×1.4+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⑷非独用成套公寓月租金=1997年非独用成套公寓月标准租金×1.4+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⑸新式里弄住房月租金=1997年新式里弄住房月标准租金×1.4+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⑹非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租金=1997年非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标准租金×1.4+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⑺非改居住房月租金=1997年非改居住房月标准租金×1.4

  ⑻旧式里弄住房月租金=1997年旧式里弄月标准租金×1.3

  ⑼简屋月租金=1997年简屋月标准租金×1.3

  注:

  住房面积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应计算超标准增收租金(旧式里弄、非改居住房、简屋不计算)。

  月超标准增收租金=月标准租金×(承租户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承租户建筑面积

  二、公房禁止转让的情形

  1、转让转租人未取得公有住房租赁的合法证件;

  2、属于代管房产及其它需落实政策的房产;

  3、使用权纠纷或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租赁纠纷尚未解决;

  4、承租人损坏房屋结构,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要求其修复而尚未修复;

  5、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

  6、转让成套住房中的一部分;

  7、同户居住的其他使用人(含临时出国、参军、在大中专院校求学、劳改、劳教人员等)持有异议;

  8、转让后,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

  9、转让转租公房的全部面积超过可享受住房标准;

  10、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禁止转让转租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公房承租租金收取标准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公产房与私产房的最大区别在于产权,公产房没有产权人,业主只有承租权,没有转让权,所以公产房不是想卖给谁就能卖给谁,也无法继承或办理婚前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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