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不具可诉性

更新时间:2019-08-10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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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可诉,主要是看其是否属于行政行为,且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诉范围。根据《估价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2000年以前房地产评估机构都是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2000年以后,建设部出台的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可诉,主要是看其是否属于行政行为,且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诉范围。根据《估价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2000年以前房地产评估机构都是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2000年以后,建设部出台的《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要求各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自此之后,拆迁评估机构不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因此评估报告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然就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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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评估公司没有公平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