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卖家隐瞒重要事实,可以退房吗

更新时间:2015-07-28 12:3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被告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原告陷入交易误区,从而让本不该交易的房屋得以在原被告之间成交。房屋卖家隐瞒重要事实,可以退房吗?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2014年4月,张女士通过广州唐城广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某某时代分公司与陈先生、李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张女士付款并办理完过户手续,把邻里素质和居住环境作为选房重要条件的她入住后却发现楼下邻居精神不正常。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近日,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此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诉称:2014年4月,张某通过广州唐城广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某某时代分公司与陈某、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张某付款并办理完过户手续,把邻里素质和居住环境作为选房重要条件的她入住后却发现楼下邻居精神不正常,日夜辱骂、威胁原告全家,经常在原告家门口扬言要砍死他们,导致原告全家老小终日惶恐不安,精神崩溃。原告认为被告陈某、李某明知原告重视邻里关系、居住环境,却在原告多次询问下隐瞒事实,作出虚假承诺,实属欺诈,因而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第三人中介公司亦存在过错,故将陈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退还房款并赔偿其损失,同时亦要求第三人退还中介佣金。

  此案在审理中,原告拿出了当初他和被告的对话录音。在对话中,原告明确询问被告与邻居的关系十分紧张,邻居是否有精神疾病,交易房屋内是否发生过违法犯罪行为乃至刑事案件,是否有人在房屋内死亡等等,如果有,请如实告知。被告在对话中,均表示没有发生过。法院据此认为,被告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原告陷入交易误区,从而让本不该交易的房屋得以在原被告之间成交。

  第三人在明知原告把邻里素质和居住环境作为选房的重要条件,仍然把涉案房屋推介给原告交易,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理应退还部分中介佣金。

  知识延伸拓展:

  如果房屋买卖中卖方隐瞒是危房的情况怎么办?

  可以到法院申请撤销合同,在合同撤销前,合同有效,撤销权要在一年内行使,否则合同不能撤销。

  依据:

  (1)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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