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继承过户
更新时间:2019-08-06 17:3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问:赵女士的母亲去逝前通过订立遗嘱把房产让她继承,而且该遗嘱还经过律师见证。可母亲去逝后她去办理房产的过户登记时,却被告知必须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才能办理。那么,房产局关于必须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才能办理继承房产过户的说法是否合法呢?答:我国《继承法》明确
问:赵女士的母亲去逝前通过订立遗嘱把房产让她继承,而且该遗嘱还经过律师见证。可母亲去逝后她去办理房产的过户登记时,却被告知必须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才能办理。那么,房产局关于“必须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才能办理继承房产过户”的说法是否合法呢?
答: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可以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订立遗嘱可以采用公证、代书、自书、录音和口头几种形式,每种形式只要符合法定的要件要求都具有法律效力。该法对代书遗嘱的要求仅是:“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例中律师的代书遗嘱完全符合上述要求,具备遗嘱的法律效力,应当作为房产过户登记的依据。而且纵观我国的《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没有规定继承房产过户必须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才能办理。此外,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的法定业务之一就是接受非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遗嘱的代书及见证是重要的内容之一。如果律师遗嘱代书及见证的法律效力不被承认,法律的规定就没有意义了。因此,房产局的说法没有道理。
当然,房产局也有他们看似合理的说法。1991年8月31日我国司法部和建设部共同下发了《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其中规定:“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继承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
但从法律效力层次上说,该通知并非法律、法规或规章,只能算作内部文件,效力极低。假如房产局据此“不予过户登记”,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能依据该通知判决“不予过户登记”的合法性。况且该文件也仅是“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只是规定“应当办理公证”,而非如涉外房产转移时“必须办理公证”,该通知并没有、也不可能否定其他(包括代书遗嘱在内)遗嘱形式的效力。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继承房产过户手续怎么办理?
房产继承过户手续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遗嘱、遗赠继承或法定继承的继承者需自行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前往房管部门办理房子过户的手续。
2. 若遗产是通过诉讼获得的,则需携带法院发放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并前往房管局进行过户登记。
关于遗产继承的顺序,规定如下:
1.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
2.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在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而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若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
需要注意的是,本编中提到的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均包括其各自的广义范畴,如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等,均被视为子女;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等,均被视为父母;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等,均被视为兄弟姐妹。
请问,继承房产过户手续怎么办理?
法定继承房产过户流程:
1、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
2、带齐房屋所有权证书、继承公证书、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等材料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请问,继承房产过户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呢?
继承房产过户需要的手续如下:
1. 到居委会开具法定继承人证明,到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
2. 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到房地产测绘部门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
3. 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到驻场税务所办理税收核定换领新的产证。
注意事项:
1. 办理过程中需要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
2. 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3.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以上步骤完成后,即可完成房产过户。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具体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有所不同,建议在实际操作前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