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钥匙才算交房

更新时间:2012-12-11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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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胶州市的李先生咨询:因房屋钥匙无法打开入户门,交房日期按照接到入住通知日算起,还是按照实际领取钥匙之日计算?答:根据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李先生接到交房通知的日期不应视为实际交房,钥匙能打开房门,并且钥匙交付给李先生,这才能被认为房屋占有权转移给了他。

  胶州市的李先生咨询:因房屋钥匙无法打开入户门,交房日期按照接到入住通知日算起,还是按照实际领取钥匙之日计算?答:根据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李先生接到交房通知的日期不应视为实际交房,钥匙能打开房门,并且钥匙交付给李先生,这才能被认为房屋占有权转移给了他。同时,如果因钥匙无法打开房门造成延期交付,业主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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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拿钥匙可以延迟吗
你好,迟延交房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我的房没交房呢开发商允许拿钥匙装修入住,违约交房日期还能拿到违约金吗
您好,在一般情况下,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对买受人有两个时间点的约定:一是房屋交付时间,二是产权登记(指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办理时间。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商品房属于不动产,对于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结合三个法条来看,将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并不一定能使所有权转移,但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受所有权转移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只要合同成立即生效。而且在商品房买卖的实践中,房屋交付和登记之间往往有一个时间间隔,在没有办理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前,房屋买受人对房屋只是依据合同进行事实上的占有,而不是法律上的所有。若开发商在交房日期未能交房,可以向法院主张违约责任,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