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纠纷多一房二卖被判吐出9万多得款

更新时间:2019-08-20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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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二手房买卖纠纷多一房二卖被判吐出9万多得款作者:来源:扬子晚报2010-06-0208:07:42我付了定金是我的法官说法见房价高涨,蒋女士不顾已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子以更高价格卖给了别人,结果被先前买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伴随着房价的起起落落,近年来,法

二手房买卖纠纷多一房二卖被判吐出9万多得款
作者:来源:扬子晚报2010-06-0208:07:42
我付了定金是我的
法官说法
见房价高涨,蒋女士不顾已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子以更高价格卖给了别人,结果被先前买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伴随着房价的起起落落,近年来,法院受理的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大量增多,鼓楼区法院近1个月也判决了不少此类案件。记者昨从该院选出了两个案例,并请主审法官进行了点评,提醒房屋买卖双方谨慎交易、自觉遵守合同约定,防止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1
房主一房二卖
被判吐出9万多得款
29岁的王军是一名自由职业者,为了能在南京市中心买套婚房,他关注了很久却一直下不了手,不为别的,只为房价涨得过高过快。2009年7月底,正是金融危机过后房价一日三涨的时候,婚期将到的王军不敢再等了。随后他看中了广州路5号一套建筑面积为29.55平米的单身公寓房,与房主蒋女士见面后,几经讨价还价,王军最终以50.5万元的价格将房子拿下。因交易房屋当时处于出租状态,双方约定首付款46.5万元在同年11月27日(即租赁期满日)前支付,并在该日前办理过户手续。8月1日,双方正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王军按约支付了2万元定金。接下来,王军忙着筹钱只等对方按时交房了。
也许是因为当时房价实在涨得太快的原因,经不住诱惑的蒋女士于同年11月12日又将房子卖给了一个叫吴凯的人,并随即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这一次蒋女士把房子卖到了60万元,比当初与王军合同上约定的房价高出了9.5万元。就在蒋女士还沉浸在多卖近10万元的兴奋之中时,她与王军约定的交房时间到了,王军找上门后,麻烦说来就来。王军很生气、很愤怒,但也很无奈,因为房屋交易一旦完成过户登记,再把它改在自己名下几乎是不可能的了。但王军表示不会就此罢休。
为了如期完婚,王军随后又硬着头皮买了一套与蒋女士房屋面积差不多的公寓房,但据称房款却为之多付了20万。事后王军又去找蒋女士讨说法,在协商赔偿损失不能达成一致的无奈下,他一纸诉状将蒋女士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蒋女士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赔偿实际损失7.5万元(扣除多返还的两万元定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对双方签定的合同性质产生争议,王军认定的是房屋买卖合同,而蒋女士则坚持认为是定金合同。蒋女士还辩称多次催王军支付首付款,但王军拒不履行,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权利。
5月11日,鼓楼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王军和蒋女士签订的合同,对涉案房屋的地点、面积、总价、付款方式及房屋交付等内容均作出了明确约定,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虽然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写明首付款的具体支付时间,但双方合同内容载明,王军付款后双方应于2009年11月27日前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据此可以确定王军付款的期限应在此时间前。但蒋女士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将涉案房屋出卖给案外人,并转移了房屋的所有权,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王军要求蒋女士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随着房价上涨,由于蒋女士的违约行为,导致王军此后购房实际支出了更多的资金。蒋女士与案外人约定的总房价高出原被告约定的总房价9.5万元,原告主张9.5万元为其损失,法院予以采纳。鉴于本案适用定金罚则,蒋女士双倍返还定金,故王军主张蒋女士赔偿实际损失7.5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蒋女士双倍返还王军购房定金4万元,并一次性赔偿王军损失7.5万元。案件诉讼费1300元,亦由蒋女士承担。
案例2
“抢”房心切弄错朝向
悔约损失3万违约金
人到中年的俞媛是南京某高校教授,近年来为改善家庭住房,俞教授一心想再添一处房子。去年9月初,目睹南京房价一日几涨的严峻态势,她再也等不急了。9月12日,俞教授通过一家中介机构看中了龙江高教新村的一处二手房,因怕别人将房源抢走,俞教授即于午饭时分随中介人员前往看房,看后即有了购买意向。当日傍晚,俞教授再一次赶到卖主彭先生家看房,此次看房主要是察看房屋朝向,防止买下的房子日照不足。由于时间较晚,加上心情急躁等因素,俞教授把朝向为北的房屋看成了西南向。看房的次日,俞教授即匆匆与彭先生及中介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以110万的总价买下房子。合同签订后,俞教授按约于9月13日支付给了彭先生购房定金2万元,9月30日又支付首付款35万元。
随后到来的国庆长假,终于定下心来的俞教授,通过房地产网络细看买下房子的详情,此时她才突然发现房子的朝向不是西南向而是她最讨厌的朝北向。情急之下,俞教授当即就去找中介人员,称房子因朝向不对她不要了,并提出了撤件要求。经过三方协商,10月14日各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并一起去房产局撤件。合同解除后,卖主在返还俞教授购房款时,扣了她3万元违约金。房子没买成还倒赔3万,事后俞教授越想越窝火。为了再把3万要回来,前不久她以中介人员及卖主彭先生把朝北向的房子说成是西南向,加上当时傍晚天暗自己辨别不出为由,将彭先生告上鼓楼区法院,要求其返还未经同意私扣的3万元。
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后,作为被告的彭先生气得要命,因为在他看来俞教授根本没说真话。案件审理中,彭先生辩称,当时俞教授急切地一天内中午、傍晚两次看房,俞教授问什么他答什么,根本没有欺骗俞教授,也没有花言巧语说服俞教授买房的行为,况且合同中也没有约定房屋朝向。俞教授单方违约,他开始曾要她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后经中介做工作才答应收3万,并向俞教授出具了收条,根本不存在“强扣”一说。当事中介人员出庭作证时,证实了彭先生的说法。法庭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彭先生当初从俞教授支付的房款中扣除3万元违约金,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俞教授的起诉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故判决驳回了俞教授的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page]
慎签合同,签了就别折腾
依法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管是买方还是卖方,都是如此。但在如今的房屋买卖上,由于房价上涨过快,不仅出现了卖房人故意违约追求更高卖价的行为,也出现了买房人心理急躁买房后反悔的情况。这种现象不仅发生在个人对个人身上,也发生在开发商对买主身上。买房人要规避出现上述麻烦,在确定购房前认真查看鉴别房屋质量、朝向,慎之又慎地签订购房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一要明确合同性质,二要明确付款时间,能及时办理过户的要尽早办理。对于卖房人来说,与其弄巧成拙被人告上法院即败诉,还不如不去动歪脑筋,否则折腾老半天既赔钞票还损害名声,实在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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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二手房买卖纠纷!!
您是和中介有纠纷?还是和卖方有纠纷?签合同的过程中对一个条款有异议,那合同最后到底是签没签啊
二手房买卖纠纷
二手房买卖中,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以根据当初签订的合同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对方拒绝的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不能达成协商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手房买卖纠纷案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注意房屋买卖合同时效问题。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撤销时效申请撤销权只有一年,房屋买卖合同的撤销时效是一年 二、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根据 主要是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我国立法机关颁布的《民法通则》。 其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亦即买卖房屋协议是口头或书面均可,还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条例》第6条第 (二)项规定, 购买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显然,买卖房屋协议是以书面合同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书面形式的要件关键是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只要买卖房屋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条件之一,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随意翻悔。这一规定为当事人因房价过高或过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毁约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 其 二、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实质法律依据问题,亦即一项合法、有效房屋买卖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之规定为:第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 二、意思表示真实;第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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