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证是否是证明房屋产权所属的唯一“凭证”?
更新时间:2019-08-24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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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产权证不是判断所有权的唯一依据。首先,在不是依照法律行为而获得所有权的情况下,所有权的取得往往(当然有例外,如取得时效,善意取得等)就不以登记为要件。如自己修建的房屋,如依据法院的判决,如公权力的没收等等。其次,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一些所有权的登记有时
产权证不是判断
所有权的唯一依据。首先,在不是依照法律行为而获得所有权的情况下,所有权的取得往往(当然有例外,如取得时效,
善意取得等)就不以登记为要件。如自己修建的房屋,如依据法院的判决,如公权力的没收等等。其次,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一些所有权的登记有时是错误的、有瑕疵的,这个时候登记名义人实际不是所有权人(当然不排除公信力原则和善意取得等的适用),而真正权利人往往可以通过
异议登记或变更登记来主张自己的所有权人身份。其证明自己的身份的依据(如合同,公证文书等)就是所有权的证明。可见,证明所有权的依据不唯一。
??有这样的观点:"证明实际所有权私下公证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比如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人将该房屋出售,另一方只能主张债权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所有权。"对此基本同意,明确些说,另一方主张债权(一般唯有依照侵权或
不当得利债权)的前提是曾有所有权,其债权是基于所有权的损害而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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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实不宜称证明所有权的依据是“凭证”,那样给人感觉那依据就是一个证件,
其他的形式的物件不行了,反而束缚了我们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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