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土地证。
3、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或护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等。
4、企业单位变更名称、地址,需出具工商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个人变更姓名的需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
5、属变更土地用途、变更土地权属性质的,需出具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局的批准文件。
6、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提交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和土地转让合同。
7、因企业改制处置土地,以土地联营合作,以土地作价入股的,需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文件或联营合同等有关材料。
8、继承和赠与土地的,须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明材料。
9、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1、提出申请。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满足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区房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经初审合格后报市房屋产权登记。
2、审核制证。市房屋产权登记进行复审、核准后会签发房屋权属证书。
3、交费领证。申请人或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区的房管局交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1、提出申请。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市房屋产权登记提出申请。
2、审核制证。市房屋产权登记进行现场调查,对满足登记条件的申请人,核准签发房屋权属证书。
3、交费领证。申请人或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交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产权继承的过户费用包括:公证费,按房价2%交纳,房屋产权登记费80元。房屋产权过户买卖的费用包括:
1、契税:90平方米以下首次购房的按1%缴纳,90—140平方米按房价1.5%缴纳,140平方米以上按房价3%缴纳。营业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5.5%缴纳。土地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缴纳。
2、所得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或房屋原值—房屋现值差额20%缴纳(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税完税额计算)。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交纳。房屋产权登记费:80元。房屋评估费:按评估额0.5%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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