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告登记的首要效力在于担保功能,即防止不动产权利人违反义务对不动产进行处分。
2、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221条的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3、《房屋登记办法》第68条相应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4、该条规定在技术上使得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而对房屋进行的处分行为无法进行登记,自然无法发生物权效力。对于抵押权而言,预告登记具有保全顺位的效力,即办理预告登记的抵押权可以享有优先顺位
1、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不动产交易大多数发生在商品房买卖和土地使用权变动中。特别由于我国随着城市化进程和房地产业的发展,上述现象进一步呈上升趋势;
2、我国尚无房屋买卖合同的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仅有的几个司法解释相互之间还存有冲突,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执行标准,各地法院多依民法的基本精神和当地的政策进行处理,出现了极不一致的处理方式。因此,预告登记制度有着深刻意义的适用价值。
3、在商品房预售中,如果房地产商罔顾信用、图谋私利或其他原因使然而背弃信义、违背善良风俗一物二买。购房者一般处于弱者地位,同时房屋是人们生存的基本物件之一,其对于购房者的意义是可想而知的。
4、虽然购房者(债权人)通过现行法律可以追索房地产商的违约责任。但对于购房者来说,他的目的是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并非是追索赔偿。
5、通过立法规定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可以为够房者提供获得所购房屋的法律预期。保护了不动产交易的安全。也很好地解决了现实经济生活中商品房预售中的很多问题。为广大的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一粒定心丸。更好地推动了房地产业的发展和我国经济的发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一)预购商品房;(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就可以看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的不仅只有购房合同。
产权预告登记还需要其他的资料。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5)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6)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需要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房屋买卖的证明材料。
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6)当事人关于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7)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提交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证明原件。
3.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除提交本项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原件、他项权利证书原件、抵押权注销申请书原件;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原件;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转让合同中已有约定的除外)。
4.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房屋,可以办理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抵押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
5.预告登记的变更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4)变更事实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
6.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4)证明预告登记的房屋权利终止的证明材料原件。
以上就是关于只有预告登记证开发商跑了怎么办的相关内容,房屋预告登记的作用有权利保全效力、顺位保全效力、破产保护效力。在不动产交易中,当事人依债法规则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权利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性质的请求权,但债权是相对权。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