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购房登记时名字一定要都填上
更新时间:2019-08-24 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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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读者于女士:我父亲、我哥哥和我是一个单位的,父亲有一套单位分的房,只有使用权,父亲去世后,我和哥哥在单位房产处商量进行房改,一人出一半钱。由于手续麻烦,就房改到哥哥一人名下了,签订的协议也在单位备了案。我们两家一直住在这栋房屋内,但现在哥哥不承认房
读者于女士:我父亲、我哥哥和我是一个单位的,父亲有一套单位分的房,只有使用权,父亲去世后,我和哥哥在单位房产处商量进行房改,一人出一半钱。由于手续麻烦,就房改到哥哥一人名下了,签订的协议也在单位备了案。我们两家一直住在这栋房屋内,但现在哥哥不承认房屋有我一半了,还赶我走,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邱刚律师认为,于女士有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权利,于女士的哥哥没有权利要求于女士搬走。但是,由于当初房改时只登记了于女士哥哥一个人的名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物权公示制度,房屋所有权确实是于先生一个人的,目前这种情况于女士该提供证据证明当初其与哥哥的约定,主张对房屋享有一半所有权,要求登记为房屋共有人或是分割房屋产权证。
邱刚律师提醒购房者,对于共同购买房屋的,一定要登记为房屋共有人,否则一旦产生纠纷,需要浪费很大的人力、财力、物力去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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