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查封时效有多久
被法院查封的房产有时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 (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 )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二、在什么情况下法院会查封房产?
法院查封房产的情形如下:
1、恶意转移或者变卖房产;
2、诉前保全;
3、执行案件时,暂时没有履行能力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法院查封房产需要何种手续?
依照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一般是在提起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的程序时,人民法院将有可能会对房产查封。手续如下:
1、法院会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根据下列的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1)被查封的标的物已经核发过房地产证的,应上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2)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的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3)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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