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人跑了 债主“强占”查封房
更新时间:2015-02-04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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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眼见欠债人跑路,钱拿不回,债主徐某招呼一大帮亲戚住进了已被查封的欠债人房子。但徐某没想到,她的行为其实是违法的。  2012年,葛某向两家银行共贷款100多万元,因无力还款,选择了...
眼见欠债人跑路,钱拿不回,债主徐某招呼一大帮亲戚住进了已被查封的欠债人房子。但徐某没想到,她的行为其实是违法的。
2012 年,葛某向两家银行共贷款100多万元,因无力还款,选择了跑路。银行随后申请法院执行,将葛某名下一套位于奉化新民新村200多平方米的房子拍卖。 2013年,该房先后被拍卖了2次,但都被葛某的妻子江某到拍卖现场干涉而中断。2014年,江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拘。
徐某是江某的好姐妹。据她说,她借给葛某30万元,至今一分钱也没要到。得知房子拍卖失败,徐某便带着五六个亲戚住了进去,还将房子改成了出租房。执行法官多次上门沟通,徐某以种种理由避而不见。
上周,奉化法院的执行法官终于“逮”住了债主徐某,通知她限期搬出被查封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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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诉前保全封了欠债人的房产也是唯一一个查封的:现在房子拍卖的钱有几家债主都来分:请问该怎么今
第十九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可申请或同意以该次拍卖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从而将该财产抵债。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可依照第十九条规定交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若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依法不能交付抵债,应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若再次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依法不能接受该财产抵债,人民法院需在第三次拍卖结束后七日内发布变卖公告。自公告发布起六十日内若无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购买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接受该财产抵债,应解除查封、冻结,将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采取的其他执行措施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