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论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方法缴纳增值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缴纳增值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增值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
开发商转让在建工程要看合同对方同不同意,如对方不同意,则无效,合同转让是对权力和义务的转让,对原合同有影响,主体工程是不转让的。
简单来说,就是转让是在原施工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进行的,要以原来的合同权利和义务为基础。也即要在原合同双方都同意的前提下,才能转让。
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工程项目时,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因此不管是否办理更名手续,转让在建工程应按以下办法征收增值税: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征收增值税。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增值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土地增值税。已投入的开发成本部分可以扣除,但不能加计扣除。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征收土地增值税,已投入的开发成本可以加计扣除。
以购买烂尾楼(在建工程或者在建项目)为例,如购买在建工程后继续开发,然后进行销售,则其初始成本的确认可以采取两种方法。一是原始成本法,购买时要求转让方提供开发成本清单,然后按照清单上所记载的金额分别计入各个成本核算项目,购买价高于转让方(原开发商)成本的部分视为土地溢价,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出。二是分摊计算法,如果所购项目完工率较低,可以将所有支出全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出;如果完工率较高,则可以将各项支出按照“预算定额比例”分摊计入不同成本项目。
不管是以股权转让还是资产转让的形式收购在建工程,就实务本身而言,在税前扣除方面,原招拍挂的土地成本不受影响,可以在土增税和所得税前扣除;被拆除的原在建工程的开发成本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需依据损失情况向税务机关备案。而土增税前是否可扣除,目前无税收法规层面的明确依据,由于原开发成本不构成新建筑物的主体成本基础,部分税务机关认为不能作为新建筑物成本扣除,部分地区则认为拆除重建前后的建筑物具有因果关系,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额,具体需要以各地税局的意见为准。增值税方面,因老项目多数是选用简易计税,不需进项税额抵扣,故不受拆除重建影响。而新项目采用一般计税,若非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则可以作进项税额抵扣,烂尾项目的多数是因为规划落后,司法争议等因素形成,不属于不得抵扣情形,故多数情形原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
因此根据上述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在我国在建工程转让怎样交税以及在建工程转让的税务风险分析。还在一定程度上介绍了我国在建工程转让的税务风险分析等相关的知识是怎样运行的。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