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
更新时间:2019-11-20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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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申请人(单位)需要提交如下材料:一、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需提交: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2、《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原件及复印件);3、变更后的抵押合同或相关材料(原件);4、部分土地使用权抵押物变更的须
申请人(单位)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
一、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抵押合同或相关材料(原件);
4、部分土地使用权抵押物变更的须提交如下材料(原件);
5、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工商更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地上物权属证明文件;
7、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8、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9、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0、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1、法人单位提交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2、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
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现状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抵押合同或相关材料(原件);
4、《
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利证》(复印件);
5、
房地产开发项目抵押物变更的须提交如下材料(原件);
6、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工商更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7、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8、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9、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0、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1、法人单位提交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2、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在建工程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抵押合同(原件);
4、抵押物变更的须提交如下材料(原件);
5、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工商更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7、新增或更换抵押物的须提交抵押双方出具的抵押物未出售证明;
8、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9、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10、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1、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3、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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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