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则和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11-06 21:2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发文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甘政办发[2007]8号发布日期:2007-1-15执行日期:2007-1-15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和《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规划

发文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甘政办发[2007]8号

发布日期:2007-1-15

执行日期:2007-1-15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和《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推进我省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强对城乡建设的指导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引导,完善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重要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的决策机制,增强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正确实施《甘肃省城镇体系规划》,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的通知》(甘政发(2005)65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城规委”)是代表省政府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省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重要城市总体规划、涉及跨行政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的行业规划和建设项目选址工作的非常设议事机构。

  第三条 经国务院批准的《甘肃省城镇体系规划》是省城规委决策的依据,有关单位编制规划、实施建设项目时应与其相衔接。

  如因特殊原因需对《甘肃省城镇体系规划》进行调整或修订,必须经省政府同意,由省城规委组织进行修编或调整。

  第四条 省城规委议定事项采用会议讨论制,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省城规委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省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省建设厅厅长、省发改委主任、省国土资源厅厅长任副主任。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环保局、省统计局、省政府研究室、省旅游局、兰州铁路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甘肃机场集团公司、省社科院等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任委员。

  省城规委委员实行继任制,委员因换届、调任等原因需调整时,由继任人自动替补。

  第六条 省城规委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建设厅厅长兼任。

  第七条 省城规委建立专家库和规划督察员制度。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根据《甘肃省城镇体系规划》,综合研究全省城镇发展的全局性、长远性、战略性重大问题,委托编制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九条 组织审查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评议重要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

  第十条 协调重要城市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规划工作,协调各行业发展规划与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关系,协调各市州、各行业实施的跨行政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向各市州派出规划督察员,对本规则规定项目和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建立规划监督的长效机制。

  第十二条 省政府委托协调或审议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省城规委全体委员会议由省城规委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每年召开一次,参会委员应不少于省城规委全体委员的2/3.

  全委会主要任务:审议省城规委年度或半年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安排部署推进全省城镇化发展的调查、研究工作和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审查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评议重要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协调重要城市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规划工作,协调各行业发展规划、重大基础设施与城市规划的关系;其他需要全委会研究审议的问题。

  第十四条 对省城规委闭会期间急需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可以适时召开专题会议议定。专题会议由省城规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会议议题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专题会议主要任务:根据省城规委工作职责,协调处理全省城市规划、城镇体系规划、跨行政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中急需审议的重大问题;全委会闭会期间其他急需审议的问题。

  第十五条 对省城规委职责确定的审查、评议和协调项目以及重大和紧急事项,中央在甘各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要及时报送省城规委。

  省城规委收到项目材料后,由办公室组织委员单位召开部门协调会议,根据项目性质,召开专家审查会议,形成协调意见和专家审查意见后,向省城规委会议汇报。

  第十六条 省城规委申请专项资金开展日常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组织研究全省城镇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修订本规则需报省城规委全委会讨论并经2/3以上委员同意。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

  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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